礼记菁华录 卷

侯官吴曾祺评注

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仁义礼智。人性之大宗。丧服之制。兼此四者。人道尊矣。凡礼之所尊为人道焉。故记者以此终篇。

   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訾之者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夫礼吉凶异道。不得相干。取之阴阳也。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权者知也。仁义礼知。人道具矣。体天地以定尊卑法四时以为往来则阴阳以殊吉凶顺人情以为隆杀先王制礼皆本于此

不独丧礼为然。故曰凡。

此语可正晋人之失。

以恩理节权。分论仁义礼知。

言仁义礼知而不及信。盖信所以行此四者。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

为父斩衰。举其重者言之。

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

为君斩衰。亦举重而言。

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练。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也。丧不过三年。苴衰不补。坟墓不培。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终也。以节制者也。祥日大祥日素琴无漆饰

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齐衰之服期而除之以心丧终三年

古者父在为母服期。今则皆为三年之丧。

杖者何也。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担主。或曰辅病。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秃者不髽。伛者不袒。跛者不踊。老病不止酒肉。凡此八者。以权制者也。杖之所设本为扶病而以爵者有德其恩必深其病必重故杖为爵者而设故云爵也担假也尊其为主假之以杖或曰辅病者谓庶子以下皆杖为辅病故也

   权制之中先言杖者。以有应杖而不杖。不应杖而杖者。权之轻重。皆于此见。

   应杖不杖。不应杖而杖。一也。扶而起二也。杖而起三也。面垢四也。秃五也。伛六也。跛七也。老病八也。

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恩之杀也。圣人因杀以制节。此丧之所以三年。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此丧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书曰。高宗谅暗。三年不言。善之也。自三日不怠以至三年忧其哀渐杀而轻故曰恩之杀也谅古作梁楣谓之梁暗读如鹑暗谓庐也庐有梁者所谓柱楣也

此子张子夏各行其是。而皆不背于圣人之道。

   王者莫不行此礼。何以独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贤王也。继世即位。而慈良于丧。当此之时。殷衰而复兴。礼废而复起。故善之。善之故载之书中而高之。故谓之高宗。三年之丧。君不言。书云。高宗谅暗。三年不言。此之谓也。然而曰言不文者。谓臣下也。君不言谓百官百物不言而事行者也臣下不能如此必言而后事行但不文其言辞耳故曰言不文者谓臣下也

以高宗为法。知齐宣王汉景帝俱千古罪人。

   礼斩衰之丧。唯而不对。齐衰之丧。对而不言。大功之丧。言而不议。缌小功之丧。议而不及乐。

   父母之丧。衰冠绳缨菅屦。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练冠。三年而祥。比终。兹三节者。仁者可以观其爱焉。知者可以观其理焉。强者可以观其志焉。礼以治之。义以正之。孝子弟弟贞妇。皆可得而察焉。比及也三月一节也练一节也祥一节也非仁者不足以尽爱亲之道故于仁者观其爱非知者不足以究居丧之理故于知者观其理非强者不足以守行礼之志故于强者观其志

论居丧之礼。而知仁勇三德皆具。所以为人道之大也。

 

 礼记菁华录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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