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菁華錄 卷四

侯官吳曾祺評注

曾子問第七

   此為曾子所問而夫子答之之詞。蓋圣門學者。惟曾子用心最為周密。故凡事之未得其解者。必深求其所以然。而不惜為反覆周至之語。迨其後真積日久。夫子語以一貫。隨聲應答。略無留難。其見益高矣。案此篇所問多禮之變。蓋其常者自賢以下能言之。而其變者。非圣人不能言也。惟變而不失其正。則其不合於道也少矣。

   曾子問曰。昏禮既納幣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則如之何。孔子曰。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則女之家亦使人吊。父喪稱父。母喪稱母。父母不在。則稱伯父世母。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許諾而弗敢嫁。禮也。婿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婿弗取而後嫁之。禮也。

   有吉日者期日已定也彼是父喪則此稱父之名吊之彼是母喪則此稱母之名吊之父母或在他所則稱伯父伯母名婿雖已葬其親而喪期尚遠不欲使彼女失嘉禮之時故使人致命使之別嫁他人某之子此某字是伯父之名不得嗣為兄弟者言繼此不得為夫婦也致如致仕之致謂致還其許昏之命也及婿祥禫之後女之父母使人請婿成昏婿終守前說而不取而後此女嫁於他族禮也

   必俟其弗取而後嫁之。則於情理兩無所妨。

   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

   曾子問曰。喪有二孤。廟有二主。禮與。孔子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未知其為禮也。二孤二主當時有之曾子疑其非禮故問夫子言天猶不得有二日土猶不得有二王嘗禘郊社祭之重者各有所尊不可混并而祭之喪可得有二孤廟可得有二主乎非禮明矣

   昔者齊桓公亟舉兵。作偽主以行。及反。藏諸祖廟。廟有二主。自桓公始也。師行而載遷廟之主於齊車示有所尊奉也既作偽主又藏於廟是二主矣

   喪之二孤。則昔者衛靈公適魯。遭季桓子之喪。衛君請吊。哀公辭。不得命。公為主。客入吊。康子立於門右北面。公揖讓昇自東階西鄉。客昇自西階吊。公拜興哭。康子拜稽顙於位。有司弗辯也。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過也。國君吊鄰國之臣尊卑不等衛君吊而哀公為主禮也哀公為主主則拜賓康子但當哭踴而已乃拜而稽顙於位是二孤矣當時有司不能論而正之遂至循襲為常

   此二事記失禮之由。恐後人之以非禮為禮也。左傳魯於是乎始髽。晉於是乎始墨。書法與此同。

   子夏問曰。三年之喪。卒哭。金革之事無辟也者。禮與。初有司與。孔子曰。夏後氏三年之喪。既殯而致事。殷人既葬而致事。記曰。君子不奪人之親。亦不可奪親也。此之謂乎。無辟謂君使則行無敢辭辟也此禮當然歟抑當初有司逼遣之歟致還其事於君君子指人君也臣遭父母之喪而君許其致事是不奪人喪親之心也雖君有命而不忍違離喪次是不可奪其喪親之孝也

   周人卒哭而致事。

   子夏曰。金革之事無辟也者。非與。孔子曰。吾聞諸老聃曰。昔者魯公伯禽有為為之也。今以三年之喪從其利者。吾弗知也。魯公卒哭而從金革之事以徐戎之難東郊不開不得已而征之是有為為之也今人居三年之喪而用兵以逐攻取之利者吾不知其為何禮也蓋甚非之之辭

   老聃為人謹禮如此。與其書所云。去圣棄知。絕滅禮學。全不相類。何也。

   注:

       ·反覆,「覆」同「復」

       ·「昏」同「婚」

—— 未完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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